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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li 发表于 2008-7-5 11:16

国寿幼儿学平保险18%的理赔还有保险的意义吗?

[size=14pt][size=10pt]汉中某县某小学生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07年4月-2008年2月因白血病在西安西京(四军大)医院化疗,两个疗程总共花了37343.99元,两次理赔仅仅6727.07元。因为理赔时保险公司并不对照医院单据和社保自费药和自费项目规定,说明哪些项目属于自费不在报销范围,患病学生父母向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询问情况很不耐烦,拿出一本很厚的理赔的复印件也无从核对清楚。
作为农民子女身患大病濒临倾家荡产边缘,父母没有文化和时间查清理赔是否符合保险规定,仅举例两次报销情况请了解保险规定的仁人义士,分析鉴定这种理赔是否合理合法至为感激:
2007年4月化疗中未报项目金额:输血费5612元,床位费1045元(已报310元),护理费651.50元,诊疗费344元,药费3618.20元(已报1005.5元),化验费3872元(已报1027.07元)。
2008年2月化疗中未报项目金额:药费5071.20(已报1754.95元),治疗费120元(已报943元),检查费442元(已报1190.5元),住院费849.09元(已报260元),输血费2800元(已报2800元)。
综上所述,某县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理赔报销金额仅仅占两次治疗费用0.18的比例,也就是说理赔仅仅付给参加保险儿童18%的医疗费用,试问这种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还有何保险的意义呢?[/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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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风 发表于 2008-7-5 23:31

我查阅了一下该险种的条款,其中保险责任如下所示:

[size=2][color=darkolivegreen]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如B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  元以上至  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  元以上至  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至  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 元以上部分           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八、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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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color=darkolivegreen][color=black]住院期间,医院应该已将自费用药及社保用药有所区分.按照赔付比例,应该不止赔付这些,我建议拿着条款让该理赔人员解释下赔付依据是什么?然后再做打算.[/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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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li 发表于 2008-7-24 15:20

谢谢知情朋友指点!

谢谢!当事人多次去找,理赔人员态度很不好。我看具有随意性,第一次输血费未报,第2次却报一半,两次为何不同,无人予以解释。[url=http://www.0916hao.com/thread-4706-1-1.html][b]国寿幼儿学平保险[/b][/url]我们没研究,你能给出出主意吗,怎样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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