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传播黄色图片, 《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想,审判委员会在量刑时就是生搬硬套这款法律条文.
懂网络的人都知道:点击量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量不能作为量刑依据。综合考量这次"传播淫秽网络事件",彰显了我国在打击传播淫秽物品活动中依法办案的思路,至于这次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http://blog.ifeng.com/606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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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wmmdd 于 2008-3-17 17:52 编辑 ]